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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天兵),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步行途经三台县三大公路苏河村5组路段时,趁被害人肖某某不备,将肖某某停放在路边且尚未拔出车钥匙的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刘某在驾驶该车前往三台县城寻找买家未果后,在三台县金牛大道聚尚网吧外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84元。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三发认定(2020)1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丽华

检察官助理:李箴慈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四川省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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