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2********,土家族,研究生文化,原湖南**学院教师,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号,现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雷彪、韩锋,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10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11月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6日、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湖南**学院**院**处副主任期间,明知学校规定教职工严禁收取学生学费,仍向**院学生编造可以帮交学费、减免费用等信息,从147名学生手中骗取82552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或个人消费。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南**学院纪委交待情况后,校纪委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某在校纪委经现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文件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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