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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受贿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广安市前锋区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住广安区**小区**栋**,因涉嫌受贿罪,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4日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该案。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在任职前锋镇镇长、前锋镇党委书记、代市镇党委书记、前锋区副区长、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合计216.5万元,伙同他人收受现金40万元,个人分得1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至2014年,刘某在任职前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蒋某甲谋取利益收受其现金28万元,伙同他人收取其40万元,个人分得18万元,合计个人所得46万元。

1.2009年底,蒋某甲开发金帝莹和房产项目,请求刘某为其减免相关配套费后,2010年上半年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

2.2010年上半年,蒋某甲承建了前锋镇中城十三组安置房项目,为了顺利拨款,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

3.2013年下半年,蒋某甲为了顺利承建前锋镇集建村异地搬迁项目,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

4.2014年春节,蒋某甲为了顺利承建前锋镇前锋村异地搬迁项目,在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

5.2014年下半年,蒋某甲为让工程老板黎某甲退出前锋村异地搬迁项目的承建权竞争,经刘某、前锋村支部书记吴某甲协调,蒋某甲拿出40万元送给三人,其中黎某甲分得17万元,吴某甲分得5万元,刘某分得18万元。

二、2013年至2020年期间,刘某在任职前锋镇党委书记、代市镇党委书记、前锋区副区长、区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黎某甲谋取利益,收取其现金35万元。

1.2013年下半年,黎某甲为顺利承建前锋镇联盟新村异地搬迁项目,在广安区万盛街道附近送给刘某10万元。

2.2013年下半年,黎某甲为帮助其亲戚黎某乙任职前锋镇幸福社区主任助理一职,在广安区万盛街道附近送给刘某3万元。

3.2014年刘某向黎某甲借款5万元。2015年,刘某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准备将5万元还给黎某甲,黎某甲为继续得到刘某在工程上的关照,免除了该5万元债务。

4.2015年,黎某甲为承建前锋镇联盟新村异地搬迁项目附属工程,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送给刘某5万元。

5.2015年12月,黎某甲在广安中学附近以吊唁刘某母亲去世名义送给其1万元。

6.2016年下半年,黎某甲为顺利承建代市镇孔坝村五改三建等工程项目,在广安区鹭岛国际小区附近送给刘某5万元。

7.2016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期间,黎某甲均以拜年名义送给刘某1万元,共计5万元。

8.2020年4月份,黎某甲以看望刘某生病儿子为由在广安区鹭岛国际附近送给其1万元。

三、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刘某在任职前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为工程老板胡某某、谢某某承建前锋镇前红村排水工程、11道烂路整治工程、区县现场会道路路灯安装工程和绿化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收取胡某某、谢某某所送现金合计27万元。具体如下:2011年下半年,谢某某在广安区万盛街道附近送给刘某6万元,2012年,谢某某、胡某某与刘某在前锋镇一饭店吃饭,饭后二人送给刘某3万元,2012年年底,谢某某在广安区万盛街道附近送给刘某18万元。

四、2017年至2020年期间,刘某在任职前锋区副区长、前锋区区委常委期间,为前锋区慧博玻璃厂老板张某甲解决玻璃厂占用道路问题、11道南出口铁路涵洞路面改造问题上提供帮助,收取其现金27万元,具体如下:2017年,张某甲在广安一饭店送给刘某1万元,2019年春节,张某甲在广安思源酒店旁送给刘某2万元,2020年初,张某甲在广安区鹭岛国际小区附近送给刘某20万元,2020年春节期间,张某甲在广安一饭店内送给刘某4万元。

五、2011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在任职前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前锋镇党委书记、代市镇党委书记、前锋区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叶某某承建前锋镇办公室用房装修、滨河东路西路河堤栏杆修复、弘前大道和广前大道人行道修复工程等项目提供帮助,收取其现金19万元。具体如下:2011年,叶某某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2012年,叶某某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2013年初,叶某某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2013年下半年,叶某某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2013年底,叶某某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2015年,叶某某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2018年春节,叶某某在鹭岛国际小区附近送给刘某10万元。

六、2012年,刘某在任职前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因前锋镇新建垃圾中转站改变选址增加了清洁成本,广安市荣鑫清洁服务公司法人沈某某找到刘某协调,在刘某的帮助下,**化工公司老板王成支付给沈某某补偿款41万元。2013年上半年,沈某某在广安区万盛街道附近送给刘某12万元。

七、2011年至2012年,刘某在任职前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书记期间,为工程老板杜某某承建前锋镇袁巷村土石方工程、新村外墙贴砖、双狮村外墙贴砖、四合新村外墙贴砖装饰工程等提供帮助,收取其现金11.5万元,具体如下:2012年初,杜某某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2012年,杜某某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 2012年下半年,杜某某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2012年下半年,杜某某再次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 2012杜某某在正元新城附近送给刘某6万元,2013年春节,杜某某在代市镇场口加油站送给刘某0.5万元。

八、2010年,刘某在任职前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为工程老板蒋某乙开发的水韵香洲房地产项目复工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取蒋某乙所送现金10万元。

九、2012年下半年,刘某在任职前锋镇党委书记期间,为工程老板张某乙开发的天然居房地产项目纳入前锋镇建设规划以及未办理施工手续进行施工提供帮助,在广安民安街附近收取张某乙所送现金10万元。

十、2019年春节,刘某在任职前锋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期间,为前锋区华峰水泥厂老板唐某某的矿山开采提供帮助,在鹭岛国际附近收取唐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十一、2016年,刘某在任职代市镇党委书记期间,为工程老板辛某某承建代市镇会龙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帮助,于2017年、2018年、2019年春节均在鹭岛国际小区附近收取辛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合计6万元。

十二、2017年至2020年期间,刘某在任职代市镇党委书记、前锋区副区长期间,为煤炭老板陈某某的煤炭开采提供帮助,于2017年、2019年春节在广安区神龙山一饭店收取陈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合计4万元,于2020年春节在广安区鹭岛国际小区附近收取陈某某2万元,共计收取陈某某6万元。

十三、2011年上半年,刘某在任职前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为蒋某丙承包前锋镇利民屠宰场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取蒋某丙所送现金5万元。

十四、2012年至2013年期间,刘某在任职前锋镇党委书记期间,为工程老板张某乙、龚某某承建前锋镇1号地块土石方工程、前锋镇2号地块土石方工程、前锋水泥厂土石方工程提供帮助,收取龚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具体如下:2012年中秋,龚某某在广安区万盛街道附近送给刘某1万元,2013年春节,龚某某在凌云路附近送给刘某1万元,2013年下半年,龚某某在凌云桥附近送给刘某1万元,2014年春节,龚某某在重百商场附近送给刘某1万元,2015年春节,龚某某在广安望江公园附近送给刘某1万元。

十五、2018年春节,刘某在任职前锋区副区长期间,为工程老板张某丙承建代市镇跃进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提供帮助,在鹭岛国际小区附近收受张某丙委托辛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十六、2012年上半年,刘某在任职前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为工程老板魏某某、蒋某丁承建前锋镇政府前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在前锋镇政府附近收取蒋某丁所送现金2万元。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现已经积极退赃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工商登记资料、工程资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任职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黎某甲、蒋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任职前锋镇镇长、书记、代市镇书记、前锋区副区长、区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216.5万元,伙同他人收受他人现金40万元,其中个人分得18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受贿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刘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安民、蒋赞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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