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七日。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2016年1月25日、2016年10月12日、 2017年11月16日分别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10月21日、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山小区内的焦点网吧,趁被害人宋某某熟睡之际,窃取其放置在身前电脑桌上的OPPO手机1部,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元。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 260元。
2、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林光村林贾路124号快手网咖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际,窃取其放置在身前电脑桌上的VIVO手机1部,后销赃得款人民币 50元。经估计,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6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价格鉴证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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