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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得交通肇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刘某得,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52********,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前**横**号。2020年7月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得,于2020年6月4日4时许,驾驶粤U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湘桥区安澄公路自南往北行驶至凤美村路段时,适遇被害人丁某某步行在该处道路中央,因被告人刘某得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加之丁某某在没有设置人行道的路段上行走时,没有靠路边行走,致粤UB****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到丁某某,事故造成被告人刘某得、丁某某受伤倒地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告人刘某得驾车逃离现场,丁某某被群众发现送潮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20年6月4日9时许抢救无效死亡。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丁某某符合颅脑严重损伤并引发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得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刘某得,于2020年6月4日21时在其家中被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得,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得现被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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