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95********,汉族,小学肄业,四川省威远县人,无业,住威远县**镇**村**组**号。2015年1月26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5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身份证号码:5224281988********,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现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刘某甲驾驶川KN****吉利牌小汽车窜至威远县黄荆沟镇白香村沓黄路2KM处,趁周围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养于该处的两只母山羊,后将盗走的山羊放于汽车后备箱拖回自家羊圈喂养。
2019年10月25日,刘某、刘某甲再次驾驶川KN****吉利牌小汽车窜至威远县观音滩镇金顶村沓跃路700米处盗走被害人姚某某、周某某放羊的两只山羊,后将盗走的山羊放于汽车后备箱拖回自家羊圈喂养。为掩盖罪行,刘某将四只山羊杀死并掩埋在自家屋后山顶的一处荒地里。经鉴定,被盗四只山羊共计价值579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刘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的行为,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学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刘某甲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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