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张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朝清,绰号“麻狗子”,化名“张洪”、“张二”、“吴候孝”),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5********,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29日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3日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与7月16日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2001年6月14日前后,被告人刘某某妻子覃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因两家鸭子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覃某甲被刘某甲用棒打伤。刘某某找村干部进行调解,村书记邬某甲组织调解后商议先找村医生治疗并由刘某甲赔偿50元。但之后刘某某发现村医治疗后覃某甲伤情未好转,遂拒收赔款,并将覃某甲送至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医院治疗,后因无力支付医药费便将覃某甲带回家。23日21时许,刘某某带两根木棒准备找邬某甲再次协调医药费事宜。当其行至槟榔界组地名为“瓦厂丘”的地方时遇到刘某甲,二人发生争执并扭打。最后在地名为“秋树塔”与“堡堡佬”的山沟中,刘某某持石头连续击打刘某甲头部和胸部,致刘某甲当场死亡,随后用塑料薄膜、沙石将尸体予以掩埋。之后刘某某返回家中携覃某甲逃离盐井村并辗转经湖北、江西等地,于2003年至浙江省宁波市藏匿。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携覃某甲主动从浙江宁波市回到张家界市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气象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邬某乙、刘某甲、向某某、周某某、覃某乙、樊某某、覃某丙、邬某甲、李某甲、米某某、金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像、指认现场录像、提取尸骨录像等。
二、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刘某某在杀害刘某甲后潜逃至浙江宁波市海曙区并与李某乙相识。2019年7月,刘某某认为李某乙将其原租住屋内的空调偷走,多次与李某乙发生争执,虽经当地派出所处理,但两人仍为此争执。8月1日9时许,在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的布政村老太婆小海鲜饭店门口,刘某某再次与李某乙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乙首先徒手殴打刘某某,刘某某随即从身上抽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朝李某乙连续捅刺,将李某乙多处刺伤,致其轻伤一级。在李某乙反抗过程中,刘某某本人也被自己的尖刀所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户籍信息、住院病历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书、管制刀具认定书、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店子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健
检察官助理:卓子琦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受本院通知,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已指派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先锋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作案工具刀一把随案移送。
5.被害人李某乙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侦查卷5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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