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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街**旅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堂地铁站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绿色黄鹤楼烟盒包装,内有卫生纸包裹的红色片剂毒品2颗及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毒品“冰毒”1小袋,贩卖给购毒人员刘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贩卖的红色片剂中检出毒品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未检出毒品成分。经称量,上述含咖啡因成分毒品共净重0.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2.毒品检验报告;3.手机转账截图、毒品、毒资照片、称量照片;4.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5.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毒品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且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瑛

检察官助理:张佳婵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卷75页(含光碟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6. 涉案物品华为手机2部暂扣公安机关。

    7.随案移送: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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