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16时许,位于博罗县**街道**村的惠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新厂区(以下简称“**公司**新厂”)一楼质检部员工被告人刘某伙同已离职员工罗某某、“正哥”(姓名不详,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经商策后,由罗某某联系取得**公司**新厂保安唐某某(另案处理)同意,唐某某联系取得值班保安员姚某某(另案处理)同意后,放行刘某、罗某某进入**公司**新厂区三楼组装部,将该公司放置在该处的352箱装有14080片VIVO X20手机电池盖(价值人民币2112000元)的白色泡沫箱分四卡板车拉到一楼,搬运上由罗某某事先联系的司机丁某甲、丁某乙驾驶来的货车,经姚某某放行出厂,从而将手机电池盖盗走。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
2018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罗某某、“正哥”经商策后,由罗某某联系取得唐某某同意,由唐某某又征得值班保安员姚某某同意后,放行刘某、罗某某等人进入**公司**新厂区三楼组装部,将该公司放置在该处的266箱装有10640片VIVO X20手机电池盖(价值人民币1596000元)的白色泡沫箱分四卡板车拉到一楼,搬运上由罗某某事先联系的司机胡某某驾驶来货车,经姚某某放行出厂,从而将手机电池盖盗走。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丽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10册,光盘4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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