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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寻衅滋事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5年9月10日,经被告人刘某介绍,被害人任某某(女)来到**有限公司与蔡某某、于某某、张 (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约定借款97000元,蔡某某、于某某以“行规”为由让被害人任某某签订了2份借款金额合计人民币282000元(一张97000元、一张185000元)的虚高借条后,实际支付任某某30000元,并要求任某某将其名下的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岗中区3-3-4-501室的房产证抵押在蔡某某处。而后,蔡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刘某要求任某某偿还借条标明的借款数额人民币282000元,任某某分3次共计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后双方债权债务消灭。此起诈骗犯罪金额17000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2.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刘某与于某某共谋,在被害人鲍某某(男)无力偿还虚高债务的情况下,将鲍某某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唐人中心3-2-101室房产(价值人民币633100)公证至张某某名下,当日由刘某偿还房贷174859元,于同年9月18日将房屋由鲍某某名下变更登记至刘某名下。随后,刘某、张某某等人,多次以滋扰、纠缠的方式要求鲍某某搬离。12月7日,鲍某某父亲与刘某达成协议以510000元将房屋赎回,并与当日给付刘某人民币40000元,又打了一张470000元的欠条。房屋由鲍某某父亲居住,但房屋所有权在刘某名下,此起诈骗金额为374241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综上,被告人刘某共参与诈骗2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44241元。

被告人刘某2019年8月20日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投案,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借条、收条、建设银行银行流水账单、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等;

2.证人鲍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鲍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及于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市龙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情况报告;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云龙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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