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刘某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2********,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庄**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2009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天才,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窝藏、包庇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6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真涉嫌招摇撞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郑天才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4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真、林某及郭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冒充民警劫取财物、拦截他人随意殴打、任意损毁财物等手段,在平潭县城关地区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刘某真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林某及郭某某、杨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事实如下:
一、抢劫
被告人刘某真、林某经事先商议,利用被告人刘某真之前当兵出勤的经历,以冒充民警“抓捕”卖淫人员威胁“拘留”为手段,迫使卖淫人员缴纳“罚款”,并准备了私装警报器的闽******轿车、手铐、伸缩棍、强光手电等作案工具。因上述二人经常路经**路,得知平潭县**镇**庄**号“**店”内有很多“卖淫人员”后,决定冒充平潭县公安局民警来此以上述手段实施作案。
2018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真、林某来到“**店”,冒充平潭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店人员以涉嫌卖淫嫖娼为由“警告”不能再经营后离开。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真、林某驾乘上述轿车再次来到该店,冒充平潭县公安局民警,将店内的被害人郑某乙用手铐铐住后抓到车上,后驾车驶入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停车场,以被害人郑某乙涉嫌卖淫嫖娼为由威胁将其“拘留”,缴纳“罚款”可以不“拘留”的方式,迫使被害人郑某乙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林某转账支付“罚款”3000元后得以被释放。事后,被告人刘某真、林某将上述钱款均分。
2018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刘某真、林某再次商议冒充平潭县公安局民警到“**店”实施上述作案,并纠集被告人郑天才参与。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真、林某、郑天才驾乘上述轿车到“**店”,冒充平潭县公安局民警,将店内的被害人郑某丙、雷某某用手铐铐在一起抓到车上,并要求该店经营人被害人陈某乙随同前往,被告人郑天才持伸缩棍将该店玻璃门砸坏。后上述被告人驾车驶入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停车场,“收缴”被害人郑某丙、雷某某、陈某乙的手机,以上述被害人涉嫌卖淫嫖娼为由威胁将之“拘留”。期间,为继续威胁上述被害人,被告人林某驾车行至**路段,被害人陈某乙趁机逃离。后被告人林某驾车返回城关派出所停车场,继续以缴纳“罚款”可以不“拘留”的方式,迫使被害人郑某丙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人林某、刘某真转账支付缴纳“罚款”2800元后得以被释放。为不被城关派出所民警发现,上述被告人驾车离开城关派出所,被被害人陈某乙等人驾车追赶,上述被告人驾车加速逃窜。因被害人雷某某无力缴纳“罚款”,上述被告人在“**”附近将其释放。事后,被告人刘某真、林某、郑天才将上述钱款分配,将被害人陈某乙逃离时遗留的手机占为己有。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留的车辆;
2.书证:机动车登记信息;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乙、郑某丙、雷某某、陈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真、林某、郑天才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二、寻衅滋事
(一)2019年2月间,因被害人郑某甲拒绝与被告人刘某真联系往来,被告人刘某真在平潭县**镇**路口、**、**等处路段驾车跟踪、拦截被害人郑某甲,以此迫使被害人郑某甲与之交往。
2019年3月初某日,被告人刘某真见被害人郑某甲乘坐其同事即被害人许某某的车辆,其告知被害人郑某甲将殴打被害人许某某。后被告人刘某真纠集被告人林某及郭某某、杨某某驾驶轿车2部在平潭县**小区附近路段将被害人许某某的车辆截停,迫使被害人许某某下车,后上述4人殴打被害人许某某,至被害人郑某甲被迫答应与之随行后才离开。
2019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真到平潭县**镇**路**附近寻找被害人郑某甲未果,遂向在此的被害人周某某逼问被害人郑某甲的下落。被害人周某某拒绝告知,被被告人刘某真持棒球棍击殴打。
2019年3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某真指使郭某某事先对扩音喇叭录制对被害人施某某的侮辱性语音,通过郭某某纠集陈某甲(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将扩音喇叭放在平潭县**镇**号楼被害人施某某住所楼下花圃播放上述侮辱性语音,对被害人施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保全的扩音喇叭;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证人郑某甲、周某某、许某某、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真、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二)2019年3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真及郭某某到被害人郑某甲位于平潭县**镇**号楼**室的住所门口,被告人刘某真敲门后无人应答,遂指使被告人郭某某取来棒球棍,后持棒球棍将被害人郑某甲住所的防盗门、电子锁损坏。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被损坏的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真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三)2019年3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真指使郭某某再去被害人郑某甲的上述住所处喷漆,郭某某提议被告人刘某真指使陈某甲前去。后被告人刘某真联系后伙同陈某甲来到**,将事先准备的喷漆工具交给陈某甲,通过微信告知陈某甲喷漆的具体位置、内容。后陈某甲按照被告人刘某真要求,分别在被害人郑某甲的住所门口外墙、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被害人郑某甲的闽******轿车引擎盖、车身等处喷涂侮辱性字样油漆。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受损车辆、外墙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票、维修费用结算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
三、聚众斗殴
2019年3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郑某甲配偶即被害人施某某见被害人郑某甲与被告人刘某真频繁通话联系而生怨,遂通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真,与之发生争执,约定在平潭县**镇**门口见面。被告人刘某真认为被害人施某某将与之互殴,遂通过吴风升(另案处理)、郭某某纠集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某林某戊、陈某丙、高某某、游某某、俞某某(均另案处理)等11人到**门口,被告人刘某真辱骂被害人施某某,持“关公刀”伙同其纠集的上述人员持砍刀等器械围砍、殴打被害人施某某致伤。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施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詹某某、林某乙等7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郑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四、容留他人吸毒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真使用“陈某丁”居民身份证登记入住平潭县**酒店,并支付大部分住宿费用,后其将入住的房间、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冰壶”提供给被告人林某及杨某某、“陈某丁”等多人,与之多次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林某被平潭县公安局岚城派出所民警查获。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某真被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郑天才向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旅客登记簿记录、宾客档案管理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真的供述和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真、林某、郑天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嫖”罚款,使用暴力及暴力威胁,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真多次纠集并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拦截、恐吓被害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真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真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多次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真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郑天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真、林某、郑天才现均异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扣留的车辆由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保管;保全的扩音喇叭由平潭县公安局潭东派出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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