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8〕5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10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2日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2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因在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小区**号**公寓**房住宿时将床单割破,被该公寓的老板娘即被害人马某某要求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期间,刘某持水果刀捅刺马某某的颈、胸等部位,致其没有反应后拖到卫生间藏匿,并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马某某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单刃尖刀)捅刺左胸部致左肺、上腔静脉及主动脉根部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国新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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