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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道**里**楼**门**号,2001年10月因寻衅滋事罪被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因盗窃罪被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2017年7月30日释放。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路过天津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前时,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无故划损被害人安某某处牌照为津A****3棕色保时捷牌Macan型汽车前机盖、右前叶子板、右前门、右后门,划伤后逃逸,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标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28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划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案件照片,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其他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阙旭阳

检察官助理:付振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2册,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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