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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4人赌博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身份证号码340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社**幢**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汪洋,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身份证号码3402041984********,汉族,大学专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街**幢**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凯,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身份证号码3402021988********,汉族,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号**幢**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国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身份证号码43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汪洋涉嫌赌博罪和被告人王凯、曾国军涉嫌赌博罪,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将两案并案处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汪洋伙同张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在安徽省芜湖市多地组建专职赌博的工作室,四人约定持股比例为刘某某45%、张某某20%、赵某某20%、汪洋15%。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工作室统筹安排,被告人汪洋负责财务及后勤,张某某与赵某某负责制作外挂软件及软件维护。后赌博工作室召集被告人王凯、被告人曾国军及潘某甲、吕某某等18名员工(另16名员工均另案处理)在“集结号”网络游戏平台上以“捕鱼”的方式赢取游戏币,并与“银商”交易将游戏币兑换成人民币。被告人刘某某、汪洋等人与员工约定非法获利三七分成,员工需上交七成非法获利至工作室。其间,员工通过“捕鱼”赌博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191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其中上交至工作室2242万余元。除去工作室开支,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1000万余元,被告人汪洋非法获利333万余元。被告人王凯非法获利58万余元,被告人曾国军非法获利52万余元。

2019年5月16日,赌博工作室被云和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刘某某、汪洋等人被抓获归案,工作室内的电脑主机、硬盘、手机等物品被一并扣押;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凯、曾国军主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硬盘、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2.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潘某乙、黄某某、吴某某等11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汪洋、王凯、曾国军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张某某、赵某某等18人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远程勘查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支付宝、淘宝、微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凯、曾国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汪洋、王凯、曾国军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赌博输赢数额达人民币3191余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汪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汪洋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王凯、曾国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凯、曾国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凯、曾国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国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飞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汪洋、王凯、曾国军现均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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