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智元,曾用名刘志元,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村委会**组**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9月19日被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9月25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于201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智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0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刘智元在洪江市安江镇安江花园A区后门,向吸毒人员邓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小包子”一个,并收取毒资48元;
2、2019年7月18日16时许,刘智元在洪江市安江镇向零包贩毒人员阮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并收取毒资300元。双方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刘智元扔出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袋,净重13.69克。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果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智元的供述与辩解;5.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智元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智元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智元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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