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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村**号。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5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6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7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伙同鲁福来、马习中(均已判决)为方便运输毒品在云南省昆明市购买一辆丰田越野车,刘某、马习中对该车进行了改装。鲁福来安排钱建国(已判决)用他人身份证为该车办理了车牌号为云******的入户手续。同年9月8日下午,刘某及鲁福来、马习中、梁金中(已判决)在临泉县阳光假日酒店进行计议并作了分工,马习中负责和云南上线联系购买毒品,刘某负责到云南进行毒品交易,梁金中、刘某驾驶越野车前往云南接应毒品,并确定当晚出发。后梁金中找到王某某,让其帮助开车前往云南。出发前,鲁福来将梁金中交给其的35万元和其筹集的100万元现金交给刘某,用于贩卖毒品。9月10日早晨,刘某、梁金中与王某某驾驶云******越野车到达云南省景洪市并入住辉煌都畅大酒店412房间。当日下午,刘某按照鲁福来的安排从鲁福来在景洪市的女友李某某处拿走89万元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后刘某将毒资放置在越野车内,并将毒资与车交予云南上线进行毒品交易。下午4时许,刘某将装有毒品的越野车停在辉煌都畅大酒店停车场,并将钥匙交给王某某。后刘某怀疑有侦查人员跟踪,便电话告知鲁福来让鲁福来找人将装有毒品的车辆开走。9月12日2时许,钱建国按照鲁福来的安排,前往辉煌都畅大酒店停车场开车,将车开出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在越野车后排座底板与油箱夹层内查获1万元现金和80包嫌疑毒品,经称量,净重共计40046克。9月29日,再次对钱建国驾驶的越野车补充检查,又在该车后排座地板与油箱夹层内查获3包嫌疑毒品,经称量,净重共计1510克。经鉴定,在越野车上查获的80包毒品中随机抽取12包及后查获的3包中,均检出吗啡成分,平均百分含量为69.4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临泉县公安局查获的嫌疑毒品的物证照片;

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鲁福来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及同案犯鲁福来、马习中、梁金中、钱建国的供述与辩解;

5.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意见;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吗啡4155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宋明玉

2018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八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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