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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盗窃,于2015年6月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3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江苏省丰县**镇****小区等地,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5起,窃得电瓶3组、电动车三轮车2辆。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人民币679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丰县**镇**街路东**小区,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电车内1组天能牌电池盗走。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126元。

2、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丰县**镇**街路东**小区,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金某某1辆蓝色知心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233元。

3、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丰县**镇**街路西**小区,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1辆红色金兴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733元。

4、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丰县**镇**街路西**小区,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师某某电车内1组天能牌电池盗走。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023元。

5、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丰县**镇**街路西**小区,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邱某某电车内1组金牌电池盗走。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6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系一般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娟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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