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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7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南阳市社旗县**镇**村**号。2016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此前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在本市横沥镇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本市横沥镇裕宁工业区客源住宿门口时,看见被害人周某甲在一楼杂物房沙发上睡觉,遂入内走偷周某甲的一部手机。周某甲被惊醒后及时追赶刘某某,刘某某将手机扔在路边趁机逃走。后经民警侦查于5月20日抓获刘某某,并于5月21日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20年6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本市横沥镇村尾村竹园头路13巷3号房内,入户偷走被害人周某乙放在茶几上的一部手机(价值约700元)。后周某乙通过微信添加被盗手机的微信号(q1787405123) 并取得联系,刘某某使用偷来的手机向周某乙提出要500元钱就还手机,并要周某乙添加其微信(xiaohu3212580)发钱过来,周某乙报警。

3、2020年6月25日左右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去到本市横沥镇村尾村双坌路鸿辉劳务公司对面出租屋,偷走被害人刘某某一部黑色三星牌手机(价值450元)。破案后,缴回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周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物证缴获的手机,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0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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