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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4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住重庆渝北区**城**号**单元**。曾因犯盗窃罪、票据诈骗罪,于1999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溜门入室,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下**-**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家中衣柜、床头柜及桌子上的佳能750D型单反相机一部、Iphone6手机一部、苹果Ipad Air平板电脑一部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500元。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940元。案发后,已追回全部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17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渝北区**城**号楼**单元**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押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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