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绰号:“排骨”,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家住大理州弥渡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2015年4月29日被假释;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家住大理州弥渡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路**号门口将被害人环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王派牌蓝色二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在大理市下关镇宾川路双鸳花园小区内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价值人民币6350元的雅马哈牌黑色二轮摩托车及车内的一个雅马哈牌黑色摩托车头盔盗走。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在大理市开发区广丰路三豪花园小区*幢*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成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50元的台铃牌白色二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在大理市**镇石龙村委会河西公租房停放摩托车处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新大洲本田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在大理市**盟国际电动车停车库内将被害人姚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雅迪牌白色二轮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璐璐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二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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