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刘春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巷**号。因犯强迫卖淫罪,1998年6月16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2年5月24日被假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春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春某在武冈市**社区**巷**号自家附近将重约0.1克海洛因卖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96元。
2、2019年6月15日中午,被告人刘春某在**巷**号自家附近将重约0.1克海洛因卖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96元。
3.2019年8月15日21时许,刘春某在**巷**号自家附近将重约0.1克海洛因卖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元。
4.2019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刘春某在**巷**号自家附近将重约0.2克海洛因卖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
2019年9月4日,公安民警将刘春某抓获,在其住处查获2.677克疑似海洛因淡黄色粉末。
被告人刘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春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春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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