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楼**房,在韶关市工地干活,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于2019年10月2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于2020年1月3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约1时,被告人刘某某独自驾驶现代牌SUV轿车(粤FR****)窜至南雄市湖口镇承平村委会路段公路景福陶瓷大批发部附近,从车上拿出一根钢丝绳,欲将一根黑色99米4*240平方毫米低压电缆线偷走。刘某某将钢丝绳的一头系在轿车尾部的挂钩,另一头系在已经剪断的电缆线一头,随后发动汽车从电力坑的管道中将电缆线拉出。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发现刘某某正在作案立即对其实施抓捕,刘某某驾驶其车辆碰撞对方车辆逃离现场1公里后被抓获归案。经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62568元。
2019年5月29日约2时,被告人刘某某独自驾驶现代牌SUV轿车(粤FR****)窜至南雄市323国道北城大道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剪钳、橡胶手套、扳手等工具将路灯使用的电缆线偷走,随后将剪成一段段的电缆线搬放在汽车尾箱,于当日约6时将偷来的电缆线卖给了在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沐溪新村经营废品收购店的陈某某,共卖了200多斤,获利2000多元,陈某某收购到电缆线后将铜线剥出来卖了,获利约4000元。经测算,该处盗窃现场每米电缆线重2.6斤。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该处1300米电缆线的市场价格为157005元,即120.77元/米。综上,本次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929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FR****车辆,伙同李某某、马某某(均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处理)窜至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寺1号停车场对面工地,先后三次趁天黑无人之际,将工地埋设在地下的电缆线抽出,再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将电缆线剪断,随后将剪断好的电缆线卷好并放进车的后排座和后尾箱内,由刘某某驾驶车辆迅速逃离盗窃现场,后将盗窃来的电缆线卖至韶关市曲江区西联镇蕉冲村的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1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盗窃他人财物(电缆线),数额巨大(8495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建申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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