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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深圳南山区。2007年8月10日因抢夺罪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公安分局劳动教养;2010年8月16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南山区荔林路送外卖,见被害人陈某某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停在小区路边,刘某某上前将该辆电动车的电池卸下,把电池先带回其位于南山村西巷19号102房的住处,之后再返回现场把电动车推回其住处附近,供日后自己使用。2018年11月27日,南山分局南山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侦查,于11月30日在被告人刘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电动车电池,在其住处附近的南山村缴获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雅迪牌酷路者电动车1台,天能牌蓄电池5块;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盗电动车销售票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档案材料,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认定[2018]13007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深公(南)刑勘[2018]1130131号);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周围监控录像以及盗窃轨迹。

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阳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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