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飞,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撬门进入本市东区德阳巷7号电信营业厅,将刘某某放在椅子上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后赃款用于生活开销。
2、2020年6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本市东区人民街289号6-1号“7港9”冷饮店大门下钻入店内,将吧台储物柜内的一台苹果iPad盗走。销赃后赃款用于生活开销。
3、2020年8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翻墙进入攀枝花市工人文化宫旁大知日料店,将陶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盗走。赃款用于生活开销。
4、2020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本市东区机场路339号附9号中国移动营业厅大门上方翻入店内,将展示柜内的4部手机(华为畅享10一部、红米K305G一部、reaimeQ一部、华为畅享9e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5323元)以及办公桌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400余元盗走。被盗手机均被销赃,赃款用于生活开销。
5、2020年8月9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本市仁和区宝兴北街9号荣耀授权体验店,用石块将玻璃店门砸坏后进入店内,将展示柜上的12部手机(其中一部系华为荣耀308+128G,价值人民币2999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的华为荣耀30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其余手机被销赃后赃款用于生活开销。
6、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翻窗进入本市盐边县桐子林镇东城街42号附201号“深渡咖啡”店,将吧台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和吧台上的一只监控摄像头盗走。赃款用于生活开销,摄像头被丢弃。
7、2020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西区清香坪星瑞广场“龙门花甲”店,从窗户伸手将餐饮店收银机内的现金人民币310元盗走。赃款用于生活开销。
8、2020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翻窗进入本市东区金瓯广场“外婆家鱼庄”,将吴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盗走。销赃后赃款用于生活开销。
9、2020年9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未锁的大门进入本市西区清香坪步行街岳氏牙科诊所,将收银台下的2包香烟、现金人民币7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的1包香烟及现金46元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0、2020年9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强行拉开大门进入本市西区清香坪家属区吉靓轩超市,将超市货架上的4罐八宝粥、3个午餐肉、5个卤蛋(共计价值人民币58.5元)盗走。案发后,上述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6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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