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25号
被告人刘星星,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于201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7月10日因盗窃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星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星星徒步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街道办事处**大道中**号,发现二楼“**俱乐部”的窗户未关,且房内无亮灯,遂产生盗窃的念头。其趁四周无人,攀爬水管从二楼窗户钻入,在收银台抽屉盗得现金人民币130元,从桌上拿走一部苹果牌XS 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99元)。2020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星星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岭工业区**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住处查获赃物手机一部。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星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星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星星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星星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