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委**组,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3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通过编造虚假的个人情况、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某谈恋爱,并多次编造虚假的理由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钱财126665.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26665.2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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