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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武,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中江县******号附**2010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趁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入户盗窃,盗窃过程中被回家归来的赵某某发现,后逃走,在逃逸时被民警抓获。刘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7月28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电话:1771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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