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绵阳**有限公司员工,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组,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因对枪支和射击等爱好,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组家中,用通过QQ等方式联系购买的磨具和铅丝共制作铅弹1000余发。2019年9月17日,在有用气枪狩猎等爱好的杨某某(已判刑)通过电话联系购买铅弹事宜后,刘某某在前述家附近以每发人民币0.6元的价格向杨某某销售自己制作的铅弹500发,杨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1月8日晚,杨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铅弹,刘某某在前述地点再次以每发人民币0.6元的价格,向杨某某销售自己制作的铅弹500发,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刘某某300元。
2019年11月18日晚,杨某某在绵阳高新区**村**组一林地里用气枪及铅弹狩猎时,误伤同村村民何某某并致其死亡。尔后,被告人刘某某得知该消息,遂将自己的气枪、制作铅弹的磨具、铅丝等物丢弃在绵阳市安州区**。
2020年4月15日,民警在绵阳**有限公司厂区将正在工作的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同日,由刘某某带路,民警在草溪河水域等地,通过打捞等方式找到改装手电筒1只、气压阀门1个、黑色胶线、螺丝、卡销等气枪配件和一支疑似弩等物。
案发后,刘某某向本院退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制造、买卖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铅弹1000余发,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有客观上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卓蔓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32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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