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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村村**村**号。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朐县人,住临朐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4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5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泗县先后注册成立泗县**纤维有限公司、泗县**木粉有限公司、泗县**木粉有限公司、泗县**木粉有限公司,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上述公司向淄博**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开票金额6127453.01元,税款1041666.99元,价税合计7169120元;向河南省沁阳市**纸厂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开票金额897435.9元,税款152564.1元,价税合计1050000元;以上税款合计1194231.0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泗县**木粉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淄博**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开票金额512830.75元,税款87181.25元,价税合计600012元。

2.2015年11月22日、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泗县**木粉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淄博**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开票金额771142.74元,税款131094.26元,价税合计902237元。

3.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泗县**木粉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淄博**工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开票金额3149120.51元,税款535350.49元,价税合计元3684471。

4.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泗县**纤维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淄博**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开票金额1694359.01元,税款288040.99元,价税合计1982400元。

5.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泗县**纤维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河南省沁阳市**纸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开票金额897435.9元,税款152564.1元,价税合计1050000元。

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9月1日在淮北火车站候车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在淮北市相山区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妹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现均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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