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日资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04号

被告人刘日资,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09年4月13日至2014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日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3日00时许,被告人刘日资进入本市滇池旅游度假区**新区一期**幢**单元**室员工宿舍,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盗取张某某VIVO牌手机一部。逃离至官渡区官南大道附近时被六甲派出所民警抓获,缴获的VIVO牌手机已发还张某某。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746元。

2.2018年10月8日-9日夜间,被告人刘日资进入本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站行窃,被害人曾某某财物被盗,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药房门上提取到相关痕迹,经鉴定,提取痕迹的DNA信息与刘日资血样有19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6.03×1025。

3.2018年11月7日00时许,被告人刘日资进入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花城**苑**栋 “**母婴生活馆”,盗取被害人肖某某称放在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850元,2018年11月8日被官渡分局抓获,后被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4.2019年8月11日00时许,被告人刘日资进入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花城**苑**号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商铺内,将放置于收银台内的若干现金盗走。

5.2019年9月3日至9月3日夜间,刘日资进入本市官渡区官渡古镇*期商铺*区*栋**号“云南**中医馆”行窃,被害人陈某某财物被盗。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遗留在现场的指纹,经鉴定,与刘日资指纹同一。

6.2019年12月31日2时许,刘日资从地下室窗户潜入本市官渡区**花城**苑**号商铺“**重庆火锅店”,到该店一楼盗窃时,被杨某某发现并抓获,报警后由民警带回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日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日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日资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散页4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