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2007年8月2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4月28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2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过广州市海珠区桥南新街东**巷**号**房时,看到被害人柳某某在整理鞋架,因淫欲而起了色心,趁被害人柳某某不备摸了被害人柳某某的胸部,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期间,二人推打至卫生间内,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柳某某推倒撞脱水管,并持脱落的水管连续击打被害人柳某某的头部数下,致被害人柳某某受伤倒地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柳某某系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018年11月15日17时40分,公安人员在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水管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爱纯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四册、光盘十四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水管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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