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曾赛刚,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间,另案被告人王兴仁、曾宪法、李树保等人(已起诉)等人经预谋后利用 “海富供**号”“琼万渔**号”“浙温岭**号”“闽福鼎渔运**号”走私运输船舶从境外海域运输柴油入境销售牟利。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按照王兴仁的安排,与“大象”(公海大型供油母船)联系接驳走私柴油等事宜,驾驶“浙温岭渔**号”船与船员胡元吉、林某某、胡某某(三人均已起诉)航行至公海接驳柴油偷运入境销售牟利。经查实,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运输走私柴油入境7船次,总计1491吨,经海口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798072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卫星电话、卫星导航、海图机、单边带、对讲机、银行卡等;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记账本、手机通话记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确认案件中海域性质的复函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及另案被告人王兴仁、李治治、吴宝山、胡元吉、林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从境外海域直接将柴油走私入境销售,偷逃应缴税款特别巨大,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彩云
检察官助理:崔朋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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