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永城市人,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0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皇朝国际KTV与朋友唱歌喝酒后,以酒醉为由,要求被害人刘某某(皇朝国际KTV服务员)送自己回七星关区城区洪南路瑞丰新城其开设的烟酒铺,刘某某打出租车将刘某某送至该店铺并帮刘某某把黄粑等物品提进店铺内时,刘某某将店铺门锁反锁并强行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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