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刘新楼,曾用名刘小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无业。1992年6月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11月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月12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7年4月20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31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抓获并强制隔离戒毒;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新楼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1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新楼在本市新城区西五路西安市中心医院产科2楼25床,将被害人闫某甲家人放在病床上的三部手机:一部银色苹果7手机(被害人自报价5000元)、一部白色摩托罗拉手机(被害人自报价2000元)、一部红色OPPO手机(被害人自报价1700元)盗走。
二、2019年8月10日早上5时50分许,被告人刘新楼在本市新城区解放路103公交车站台,趁被害人苗某乙上103路公交车之机,将其装在裤子左侧口袋的华为荣耀P20(经鉴定:价值1296元)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
3.鉴定结论书;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新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新楼虽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但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新楼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1月3日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光盘五张;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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