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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新星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新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2********,汉族,初中,广东省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村**号。2015年刘新星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7年12月15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新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凌晨2时,被告人刘新星与刘某甲、谢某甲、周某甲等人在连平县元善镇中心小学旁烧烤,期间刘新星喝了酒。到了凌晨4时许,刘某甲等人开车将刘新星送回**镇**附近刘新星家,刘新星让刘某甲等人稍等,不一会刘新星在他自家门口持菜刀出来,将刘某甲、谢某甲、周某甲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谢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收条;

2.证人卓某某、谢某乙、周某乙、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谢某甲、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新星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星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挑起事端,持刀砍伤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新星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刘新星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新星认罪认罚。建议对刘新星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期间内予以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秀娟

2020年5月11

附:

1.被告人刘新星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及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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