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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猛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居委会****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江南路、大旺街等路段,采取拉扯车门的方式盗窃车辆内的物品4次,盗窃数额1255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江南路沿途拉扯路边车辆的车门,在滨江豪苑附近,被告人刘某某拉开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照为湘K**奥迪车车门,从车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剃须刀1部。

2.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在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大旺街时代100附近从被害人扶某某的牌照为湘K**尼桑车车内盗走缅甸币150元、港币100元、人民币2700余元。

3.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在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江南路金水湾地段从被害人郭某某的牌照为湘K**福特车车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黄鹤楼1916香烟38包、芙蓉王(黄盖)香烟8包。次日,被告人刘某某将所盗的20包条黄鹤楼1916香烟销售给李某某,得赃款100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香烟共计价值3850元。

4.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在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大旺街时代100附近从被害人张某某的牌照为湘K**马自达车车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

2019年9月25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江市皇源酒店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其人民币10元、港币100元、缅甸币150元。2019年9月27日,李某某退还被害人郭某某黄鹤楼1916香烟2条。2019年10月22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将扣押的人民币10元、港币100元、缅甸币150元发还给被害人扶一虎的妻子杨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领条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扶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天网监控光盘;7.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程鹏

2019年12月2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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