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刘新平,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新平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刘新平为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签字,联系徐某某一起身着“特警”字样衣服前往缙云县**镇**号陈某甲家。被告人刘新平让被害人陈某甲误以为自己是警察,并以归还陈某乙(陈某甲儿子)物品需要签字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甲的签名。被害人麻某某(陈某甲妻子)得知丈夫被冒充警察的人员骗去签名后心里压力过大于2020年9月30日上午喝农药,当天送往医院经救治后出院。
案发后,被告人刘新平主动到缙云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承还担保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麻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3.同案嫌疑人朱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刘新平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新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平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新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新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缙华
检察官助理:赵珑凯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刘新平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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