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汉族,大专文化,原泗洪县**电视台编辑,住江苏省泗洪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宿迁市泗洪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泗洪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宿迁市泗洪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刘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李某某、谢某某准备共同投资泗洪县**镇**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因知道被告人刘某和时任泗洪县**镇党委书记石某某关系密切,于是对被告人刘某许以好处要求帮忙疏通关系拿下该项目。在被告人刘某多次找石某某关照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和李某某、谢某某共同商量,决定由被告人刘某找被告人刘某出面请时任宿迁市**局局长刘某某向石某某打招呼,李某某、谢某某并许诺给予被告人刘某好处和疏通关系的费用。被告人刘某找到刘某某向石某某打招呼之后,石某某决定把该项目交给被告人刘某投资经营。此后被告人刘某、刘某和李某某、谢某某商定,由李某某、谢某某共同向被告人刘某、刘某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好处费,其中以疏通关系费用的名义先给予被告人刘某人民币20万元,其余480万元以协议和借条的方式分三十年付款给被告人刘某、刘某人民币各240万元。至2019年7月政府要求收回公墓前,李某某、谢某某已向被告人刘某、刘某支付共计人民币92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实际取得55万元,被告人刘某实际取得37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7月21日经电话、短信通知到泗洪县电视台接受调查;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7月21日被泗洪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泗洪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利用与刘某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刘某某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石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李某某、谢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刘某系共同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被告人利用影响力受贿未遂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华
检察官助理:孙 建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刘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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