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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18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陕西*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层。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4日,住所地为西安市**路**号**幢**单元**层**号房。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负责该公司业务开展。其间,刘某伙同他人以“汽车理财、0元租车”名义,通过办车展、发传单、发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退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同时在合同期限内按照投资人投资金额交付相应价值的汽车给其免费使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刘某担任*甲公司董事长期间,已报案集资参与人员11名,涉及合同金额3190000元,已兑付利息83690元,尚欠本金3106310元。2019年5月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汽车理财合同、收款收据、汽车租赁合同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何某某、雷某某、谭某某、马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张某丙、吴某某、苏某某等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辩解;

5.审计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采取承诺高额回报的手段,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佳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八册,光盘一张,审计一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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