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刘文革,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路**路**号**栋**单元**号。2010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刘文革来到双某某**队**房附近,使用砖头将停放在坪里的1台白色小车后窗玻璃砸碎,然后爬进小车内将被害人罗某某的1台笔记本电脑和三包精品二代白沙香烟偷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市场综合价格为人民币4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认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户籍资料、抓获经过;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文革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文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文革有吸毒劣迹,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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