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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3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3251984********,白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镇**村委**街**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9月29日至11月18日对被告人刘某某作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趁被害人孟某某门未锁之际,擅自进入孟某某位于本区**路**弄**公寓**号楼**室的员工宿舍,使用电击棒电击、胶带捆绑等方式控制孟某某,在孟某某主动表示自己没钱后,要求孟某某不要报警,并查看了孟某某的手机,后离开现场。

同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8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其位于本区**路**弄**号楼**室的房间,持手电筒状的物品电击其腹部、颈部和心口等处,其采用撕扯、脚蹬等方式进行反抗,并大声呼救,后刘某某将其抱放在床上,持弹性物品正面捆绑其双手,其表示自己没有钱,对方遂将绑住其双手的物品取下,要求其不要报警,并拿过其手机查看后归还给其,随后离开,离开时将一块蓝色布和一副太阳镜遗落在现场。另证实,上址系其就职的公司为其和其同事张某某租赁的员工宿舍。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8月18日8时38分接到其室友被害人孟某某的电话,电话里孟某某一直在哭,说有人进来了,其遂报警求助。

3.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20年8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出被害人孟某某宿舍的情况。

4.《现场勘验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上址床东侧地上有一块蓝色布和一副太阳镜,实物提取。

5.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不能排除涉案蓝色布和太阳镜上可疑斑迹中生物性物质为被告人刘某某所留。

6.《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经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脖子处有抓伤痕迹,伤痕新鲜。

7.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孟某某颈部皮肤划伤,构成轻微伤。

8.手机搜索浏览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使用手机搜索过“抢劫”一词,于同年8月18日使用手机搜索浏览过“入室抢劫量刑标准”“抢劫未遂量刑标准”“入室抢劫最多判几年”“拦路抢劫未遂会判刑吗”“电击棒”“被电棍电什么感觉”等内容。

9.证人和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刘某某自2019年底开始打临工,刘某某的工资用于偿还债务;其承担家庭主要生活开销,每天给刘某某二三十元生活费。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的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情况。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12.被告人刘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作部分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金钗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鉴定材料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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