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Z6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乡**村**社,现住址:同上。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4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康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在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8号附3号“中国福利彩票杂货铺”内选好两大包物品后,刘某某用脚踹向店铺老板被害人赵某某(女,现年52岁)腹部,二人趁机提着物品逃离。经鉴定,被抢勇闯啤酒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6.9元。
2020年8月16日2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与康某某经共谋,在成都市金牛区肖家村三巷19号“人人红超市”内选好两大包物品后,刘某某持一把随身携带的小菜刀威胁店铺收银员被害人羊某某(女,现年50岁),二人提着物品逃离。逃离过程中,羊某某追至万达广场甲级写字楼B座时将一包物品追回。经鉴定,被抢娇子香烟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20.6元。
(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8日1点35分许, 被告人刘某某与康某某经共谋,在成都市金牛区肖家村二巷87号门口“1+家超市”内选好两大包物品后,在假装付款时,趁收银员被害人贺某某(女,现年32岁)不备,提着选好的物品逃离。经鉴定,被盗红河香烟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3.82元。
2020年8月19日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站前路110号附1号“平安超市”内选好一包物品后, 在假装付款时,趁收银员被害人黄某某(女,现年48岁)不备,提着选好的食品逃离。经鉴定,被盗康师傅矿泉水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0.5元。
2020年8月20日1时27分许, 被告人刘某某与康某某经共谋,在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23号附27号“舞东风超市”内选好两大包物品后,在假装付款时,趁收银员被害人吴某某(女,现年50岁)不备,提着选好的物品逃离。经鉴定,被盗美好火腿肠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3.82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二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换押证和提讯证各一份;
3.作案工具菜刀等扣押在案;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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