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刘文文,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住南昌县**镇** 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文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至8月21日,被告人刘文文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卢某某、王某某、李某丙(以上五人均已判决)采取招募、容留等方式召集卖淫女,与卖淫女约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五五分成比例,为卖淫女免费提供食宿、卖淫场所、卖淫所用避孕套等物品,先后共安排了10名卖淫女在被告人刘文文包下的艺格家主题酒店二楼房间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文文负责收取嫖资,与卖淫女结算提成、卖淫场所开支;安排卢某某、王某某、李某丙散发招嫖卡片、招揽嫖客、带嫖客挑选卖淫女等。2018年8月21日晚,民警接举报到艺格家主题酒店查处卖淫活动,抓获了李某甲、卢某某、王某某、李某丙及牛某某、郭某某等6名卖淫女、2名嫖客。民警从李某甲、卢某某、王某某处查扣了4部手机,分别是:手机号为1339709417的黑色华为手机、手机号为1369956****的OPPO黑色手机、手机号为1397917****的黑色小米手机、手机号为1827080****的黑色华为手机;570张印有“小飞1369956****”或“小文1827080****”的招嫖卡片;5张房号为217、219、220、221、222的房卡及若干避孕套等物。李某甲持有的手机号为1369956****的OPPO黑色手机2018年8月10日至21日共收到10名卖淫女微信转账6640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文文在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受案登记表、长包房协议书、江西艺格家主题酒店入住押金单、微信收取嫖资记录汇总表、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房卡及卡片照片、卖淫房间现场照片、办案说明等;3.证人牛某某、郭某某、聂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李某乙、李某甲、卢某某、王某某、李某丙的供述;5.被告人刘文文的供述与辩解;6.辩认笔录;7.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文伙同他人管理和组织10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日欢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文文现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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