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刘某某、任某某(均已判刑)、陈某乙(另案处理)合谋先在网上约人打麻将,再以对方“出千”为由劫取对方财物。3月7日21时许,陈某甲在网上约高某某、田某某、方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均禾街清湖村利华商务酒店二楼棋牌室A03房打麻将,刘某、刘某某、任某某等同案人在酒店附近守候,待陈某甲发出信号后,刘某、刘某某、任某某等同案人遂到上址,以高、田、方三人“出千”为由对三人实施威胁、殴打,抢得人民币4000元及微信转账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部分赃款及其照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田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及同案人陈某甲、刘某某、任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5、视频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结伙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筱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本案为专项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