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绥阳县蒲场镇,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一巷子民房**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放火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丈夫喻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因喻某某在医院照顾生病的母亲,刘某某多次打电话给喻某某要求离婚,而喻某某没有理睬。2020年9月11日10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路一居民房**号家中又打电话给喻某某,喻某某将电话关机,引起刘某某的愤怒,刘某某遂用打火机将卧室蚊帐、客厅沙发等物品点燃,发生火灾,导致其家中全部家具、物品被烧毁,该栋楼**号、**号与该楼对面栋**号住户的客厅、卧室及阳台等墙面被熏黑,**号客厅、卧室窗户被烧毁,群众报警后,遵义市汇川区消防救援大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
另查明:该居民房有七层楼,涉及多家住户,附近有多栋居民楼房。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丈夫喻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喻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刘某某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勇
检察官助理 杨寰宇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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