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8时许,因为坟地纠纷,被告人刘某某与隆回县**乡**村刘某丙、刘某乙等20余人去砸**乡**村刘某己、刘某丁兄弟父母坟场的围墙。刘某己、刘某丁、刘某戊兄弟等人制止,双方发生冲突,刘某某与刘某己扭打在一起并滚下田埂,刘某某起身后手持钢管对还倒在地上的刘某己背部狠狠的打了一棒,致刘某己背部受伤。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刘某己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1)2019年3月4日,刘某己主动向隆回县公安局羊古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2)2019年2月15日,刘某某与刘某己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某赔偿刘某己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刘某己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魏某某、阳某某、刘某戊、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魏某某、阳某某、刘某戊、肖某某。
鉴定人名单:戴建华、谭显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