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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文光、李运转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刘文光,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7********,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长沙**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道**栋**房**乡**道**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运转,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2197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长沙**院副院长,现住长沙市岳某某**街道**道**号**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光、李运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刘文光、李运转共同出资在长沙市岳某某**街道三里**小区**栋开办经营长沙**院(以下简称“**医院”)。被告人刘文光占百分之五十二的股份,并任法定代表人、院长,全面负责医院的经营管理;被告人李运转占百分之四十八的股份,并任副院长,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采购等工作。

自医保报销业务开通后,为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刘文光、李运转经商议,由**医院业务部负责人朱某某负责,采取少收医保病人治疗门槛费或者出院送药品等医疗优惠手段,大量招引省、***病人住院,并要求住院部医生在患者医保病诊分值范围尽量多开药,尽量多开化验、检查项目,然后护士将医生所开的药品予以部分截留下来,并由被告人李运转负责取走。截留药品后,被告人刘文光、李运转联系了长沙**医药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长沙**医药有限公司为这些截留的药品开具虚假的普通发票和药品清单,然后被告人李运转再将这些截留的药品重新在医院药房入库,以此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在向医保部门申请报销时,则按处方上的药品数量和金额予以报销。***患者未做化验、检查项目的情况下,**医院在向医保部门申请报销时仍以住院部医生开具的化验、检查项目予以全部报销。同时,**医院理疗科重复使用中药封包,在向医保部门申请报销时虚报中药封包治疗数量。为应付医保局等职能部门的检查,被告人刘文光及医务科负责人吴某某(另案处理)要求住院部医生在检验科补齐检验检查结果。经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审计,**医院涉嫌药品方面骗保金额人民币3669394.71元,检查化验方面骗保金额人民币384584.03元,中药封包治疗方面骗保金额人民币199968.64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文光、李运转均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文光、李运转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运转退赃200万元交至长沙市社保局医疗保险服务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与长沙***局签订的医保协议、普通发票、国家审计署移送的资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医院X光等仪器检查记录、住院消费明细等电子数据;4.证人程某某、罗某某、朱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刘文光、李运转及同案吴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7.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光、李运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光、李运转均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奕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文光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运转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857004****)。

2.案卷材料十三册、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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