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6年年底以来,以被告人刘某某、满某某(已判)为大主任以及何某某、张某甲、雷某甲和袁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等(均已判)为主任,以孔某某、袁某乙、刘某甲、李某甲、亚某某、鲁某某、苑某某、任某某、魏某某、范某某、张某乙、韦某某(均已判)等天津**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组成的诈骗犯罪集团,不管男女均以女性身份在QQ、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假装与男性网友谈恋爱,虚构悲惨遭遇取得对方信任,编造需要路费、医药费、饭费、房租费以及需要购买手机等各种理由骗取对方的财物。期间,上述大主任、主任根据需要,安排犯罪集团内成员相互配合,进行角色扮演,促使被害人信以为真,集团成员骗取财物后通过微信转给各主任。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大主任期间,该集团共诈骗了人民币112693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苑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5274元。
2.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张某乙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552元,骗取李某丁人民币500元,骗取罗某某人民币1800元,骗取张某丙人民币454元。
3.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韦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679元,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300元,骗取雷某丙人民币834元。
4.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亚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4400元,骗取侯某某人民币240元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98元)。
5. 2017年8月,范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200元。
6.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刘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米某某人民币7100元。
7. 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袁某乙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5013元。
8.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孔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47036元。
9.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7801元。
10.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鲁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8360元。
11.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李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3269元,诈骗刘某乙人民币1354元,诈骗晁某某人民币7000元。
12.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魏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4000元,骗取被害人黑某某人民币2000元。
13. 2017年12月,焦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900元。
14. 2018年1月,安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9元。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南省长沙铁路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起诉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案件侦办平台数据;
2.证人贾某某、周某乙、安某某、焦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带回经过;
3. 被害人米某某、刘某乙、晁某某、张某丁、黑某某、熊某某、庄某某、徐某某、殷某某、付某某、武某某、周某甲、张某丙、李某丁、罗某某、邓某某、侯某某、刘某乙、雷某丙、田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范某某、孔某某、满某某、袁某丙、张某甲、何某某、雷某甲、鲁某某、袁某乙、张某乙、李某甲、刘某甲、亚某某、苑某某、任某某、范某某、韦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所有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7册、笔录1份、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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