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委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道县**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的男朋友朱某(另案处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抓获。朱某在其住处藏有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刘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找到该包毒品。2020年11月3日,刘某某将此事告知好友即被告人刘某,并商议如何处理这包毒品。因刘某的男朋友陈某某(另案处理)曾经吸毒、贩毒被处理过,二人到道县“极兔快递”公司找到陈某某共同商议如何处理,商议中,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二人要求陈某某能卖则卖,不能卖就藏好。随后刘某某将上述毒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则存放在道县道州南路中石化平安加油站东侧一处在建房内。陈某某随后告诉何某某其有甲基苯丙胺出售。2020年12月2日,何某某的朋友魏某某向何某某求购1克甲基苯丙胺。当天17时许,何某某联系陈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双方谈好价为1000元每克,在何某某的“韵达快递”公司交易,待何某某收钱后再付款给陈某某。2020年12月2日,何某某在道县西洲办事处办公楼对面的石牛处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魏某某,魏某某扫码支付1100元给何某某。陈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被抓获归案,干警从存放毒品的地方查获7小包毒品,连同卖给魏某某的毒品净重13.47克。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教唆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均为教唆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其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与陈某某贩卖毒品未遂12.47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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