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刘效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新邵县**镇**村**组,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新邵新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月**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非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5年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效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刘效成于2019年**月**日17时许接到谢某甲的电话,谢某甲声称要带刘某甲、谢某乙两人一起到刘效成工地的宿舍吸毒。在得到刘效成的同意后,刘效成受谢某甲的委托,去江北与一外号叫“老二”的男子(在逃)联系,并替谢某甲前去拿取所购买的4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和冰毒),当晚22时许刘效成将从“老二”拿到该毒品后独自在其居住的邵阳市**区**第四标段工地自己的宿舍内采用过滤器吸食的方式进行吸食。20 19年9月1日早晨,因谢某甲等人还未到,刘效成要去工地上班,便将毒品藏于其睡床下的鞋子里,并发送微信地址告诉谢某甲等人。9月1日8时许,吸毒人员谢某甲、刘某甲、谢某乙三人在得到刘效成的许可下,来到刘效成所居住的邵阳市双清区碧桂园宝庆府第四标段工地宿舍内采用过滤器吸食的方式进行吸食。
2019年9月1日,新邵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工地宿舍将犯罪嫌疑人刘效成及吸毒人员谢某甲、刘某甲、谢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
2、证人谢某甲、刘某甲、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效成的供述;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电子数据:刘效成、谢某甲、刘某甲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效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刘效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罪,系累犯,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芳菲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效成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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